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顺力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32号
弥勒顺力废弃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弥勒市顺力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6-42-03-006581)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丫普龙村磨盘山南侧,拟处置对象为建筑渣土和建筑垃圾。项目总用地面积460138平方米,分为3个填埋区(2个一般建筑垃圾填埋区和1个装修垃圾填埋区),总库容426万m3,服务年限8年,其中填埋一区渣土填埋量385.66万m3,填埋二区渣土填埋量288.62万m3,填埋三区渣土填埋量127.95万m3。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328.31万元,项目已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发改备案〔2017〕0052号)。
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分别经临时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弃土和剥离表土暂存于临时堆土场用于后期覆土和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及时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二)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Ⅱ类场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其中填埋三区的库底、边坡、调节池以及危废暂存间防渗标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执行。防渗工程完工,你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实施后续工程。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优化布设排水系统。场区严格按照设计及环评要求进行防渗,每填埋区工程各设一套独立的淋漓水集排系统。填埋一区场底排渗管收集的污水直流排入填埋一区调节池,填埋二区场底排渗管收集的污水直流排入填埋二区调节池,填埋三区场底排渗管收集的污水直流排入填埋三区调节池。设置足够容积的调节池,确保淋漓水全部回喷于相应填埋区,不外排。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认真把好渣土入场关,排入该消纳场的渣土只能是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调节池底泥清运至相应填埋区。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则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处置。
(五)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溃坝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六)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项目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施工期须聘请工程环境监理,并出具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