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南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87号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申请报批的《建水县南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4-77-01-013097)填埋系统位于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土锅冲,用地面积6.78公顷,转运站位于官厅公路以西150米,占地面积667平方米。拟投资3732.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2.75万元),建设垃圾收运系统和垃圾填埋场。收运系统服务范围为坡头乡(无转运收运)及官厅镇(有转运收运,35t/d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建设总库容19.76万立方米,有效库容17.59万立方米,为山谷型填埋场,服务年限15年(2020-2034年),采用改良型厌氧卫生填埋工艺,日处理垃圾40t/d,主要建设内容为垃圾坝、地表水导排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浓缩液处理系统、防渗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渗滤液调节池、封场工程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工程。
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后进入污水处理厂或回用。垃圾转运站生活污水及冲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官厅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垃圾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暂存于渗滤液收集池中,定期由渗滤液抽吸罐车运至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与填埋场垃圾渗滤液、膜处理车间冲洗废水、洗车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经规模为30m3/d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的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区绿化及周边林地喷洒、不外排。厂区设置容积为560m3回用水池、3400m3调节水池和150m3事故水池,防止废水外排。
(二)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垃圾填埋区、渗滤液调节池及处理站、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按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对填埋场底部、边坡及渗滤液处理站等区域进行防渗处理,确保防渗效果等效于厚度大于6.0m、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黏土层的防渗性能。防渗工程完工,你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报建水分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后续工程。加强项目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设置监测井定期进行跟踪监测,若发现水质异常,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协调解决。
(三)严格控制入场垃圾,规范垃圾填埋作业。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严格控制入场废物,规范垃圾填埋作业,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应对当天作业面进行覆盖和压实。填埋场周围应建设绿化隔离带和防飞扬设施,定期对垃圾收集点、车辆等进行消毒、喷洒药物,减少蚊蝇和细菌污染。废机油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暂存场所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及干化后的污水处理站污泥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合理布设收运点环卫设施,垃圾集中收集点应避开人群密集居住区,做好垃圾的封闭和日清运工作,垃圾运输应采取遮盖措施,防止垃圾扬散。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垃圾填埋区、渗滤液调节池及处理站、事故水池满足废水收集、处理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六)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环保措施。加强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封闭运输等措施减缓施工扬尘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减少噪声影响。建筑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防渗工程符合要求。
三、该项目设置厂界外5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你公司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严格控制。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