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口县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口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河口县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6-532532-78-83-01-255429)位于河口县人民医院槟榔2号院内,占地面积205.31亩,建筑面积83144.2平方米。项目设置床位855张,内设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麻醉科、传染科、口腔科、精神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主体工程设置1栋12层综合楼、1栋5层科教信息楼、1栋2层精神科楼、1栋2层传染科楼、1栋1层高压氧舱治疗室,配套建设职工活动中心、浆洗中心、太平间、公厕、给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化粪池、隔油池、检验废水预处理桶、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污泥消毒干化池、医疗废物暂存间、垃圾收集设施等。项目总投资41662.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9.6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检验废水经中和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与医疗废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废水、医疗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一并处理,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河口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设置的化粪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污泥消毒、脱水建筑物、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二)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及相关要求。
(三)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理后,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病理性医疗废物和特殊医疗废物按医废要求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隔油池废油脂妥善处置。
(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如果检修,需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台账。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及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河口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批复的《河口县人民医院扩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红环审〔2016〕196号)文件作废。项目环境保护要求按此次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执行。
请河口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