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州走私冻品及活体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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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批的《红河州走私冻品及活体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32-77-03-034607)位于河口县莲花滩乡,采用高温高压干式化制法处理走私动物及动物制品,处理规模为20000吨/年。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锅炉房、综合楼、公厕、门卫室、用料贮存间、冷库、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及相应的环保工程等,总用地面积30亩。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4.3万元,已取得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河发改投资备案〔2018〕34号)。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采用符合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锅炉废气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要求后通过不低于35米的排气筒排放。风冷、包装工段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与原料破碎、高温化制、固液分离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入恶臭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及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加强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厂界达标。
(二)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及相关标准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规范设置足够规模的蓄水池和事故水池,避免出现事故排放。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用料储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等按规定进行重点防渗处理,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废一次性防护用品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食堂泔水等合理妥善处置。动物体包装袋经消毒处理后回收处理,辅料包装袋经收集暂存后由厂家回收处置。过滤颗粒及吸附油脂返回生产工序。动物油脂、肉骨渣、锅炉炉渣、除尘灰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各原辅料、固废贮存点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机修废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采用符合规定的环保制冷剂,加强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河口分局备案。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七)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10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根据《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4.5吨/年、氮氧化物4.5吨/年,由河口分局负责协调解决,纳入总量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调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河口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河口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