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口县黄木坡二号采石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94号
河口县黄木坡二号采石场:
你单位报批的《河口县黄木坡二号采石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32-12-03-048550)位于河口县莲花滩乡,矿区面积0.061平方公里,开采标高350-200米,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石灰岩矿,矿山服务年限为17.7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估算环保投资63.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设施、水、电、截排水设施、道路及环保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合理优化布局,严禁越界开采。同时优化矿山的开采时序和平面布置,严格控制开采规模;认真实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二)做好项目区截排水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区下游设沉淀池,开采区、弃渣场地表径流经截排水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冲厕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做肥料。
(三)严格控制粉尘影响。工业场地、产品堆场设置顶棚三面进行围挡,安装喷水降尘装置。矿石加工工段进行全封闭,配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标准,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皮带输送带进行封闭,出料口设置喷雾降尘装置,产品堆场、弃渣场、开采区、项目区内、外运输道路、装卸区设置移动喷洒装置,减小扬尘污染。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道路沿线的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区域设置禁鸣和限速标志;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垫、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加大对废石的综合利用,剥离表土、废弃土石规范分类堆放;布袋除尘器收尘出售;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植被恢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以及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工业场地应全部拆除,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弃土石渣要及时清运,避免发生水土流失。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项目矿界500米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河口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河口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