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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19〕135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弥勒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04-84-03-035835)位于弥勒市弥勒大道髯翁路延长线巨人都市名苑A幢1-3层商铺。项目设置床位30张,内设预防保健科、眼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内科、医学美容科、医学验光配镜科。工程内容主要包括2层综合楼,配套建设卫生间、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污泥池、事故池、医疗废物暂存间、垃圾收集设施等。项目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8万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继续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检验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进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弥勒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设置的化粪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医疗废物暂存间等须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二)加强厂区绿化和污水处理站除臭管理,确保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及相关要求。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理后,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如果检修,需提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台账。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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