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口瑶族自治县县域镇(乡)“一水两污”治理项目(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19〕13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批的《河口瑶族自治县县域镇(乡)“一水两污”治理项目(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32-77-01-040166)位于河口县5个乡镇(南溪镇、桥头乡、莲花滩乡、老范寨乡和瑶山乡)。项目接纳污水范围为5个乡镇2020年规划集镇区域。南溪镇建设污水处理厂近期1500m3/d和近期配套管网18667m,桥头乡建设污水处理厂近期500m3/d和近期配套管网9239m,莲花滩乡建设污水处理厂近期500m3/d和近期配套管网3901m,老范寨乡建设污水处理厂近期100m3/d和近期配套管网915m,瑶山乡建设污水处理厂近期400m3/d和近期配套管网3300m。配套建设辅助用房、排污口、供电、供排水、绿化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事故池、降噪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项目总投资4165.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5万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规范设置排污口。加强运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南溪镇、桥头乡、莲花滩乡、老范寨乡和瑶山乡生活污水经收集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就近分别排入马多衣河、清水河、红河、南溪河、白石头河。
(二)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大气环境敏感点处的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防臭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污泥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采取防渗、防降水淋溶等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污泥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施工期做好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确保项目施工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影响。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项目在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河口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河口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河口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