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0〕8号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批的《建水县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4-77-01-011121)位于建水县,项目转运站服务范围为建水县城东部片区、火车站片区、工业园区、零公里片区及沿线村庄、面甸镇集镇和马料河村、岔科镇集镇二龙村及阻塘子村,建设3座转运规模分别为50t/d、15t/d、10t/d的垃圾转运站,完善陈官片区、甸尾区、西庄镇、南庄镇、青龙镇前端收集设施及配套收集车辆,配套办公楼、蓄污池、化粪池、消防池、供电、供排水、绿化等,环保工程建设恶臭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项目总投资3759.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4万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垃圾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冲洗废水及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暂存于蓄污池中,由吸污车拉运至建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新寨)渗滤液处理站处理。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垃圾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垃圾停留时间,延缓垃圾腐化程度,削减臭气产生强度。
加强垃圾箱体密封措施,确保垃圾转运和倾倒过程产生的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垃圾中转站内分别设置1套喷淋除臭装置,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建标准要求。项目与相邻建筑物间隔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GJJ/T47-2016)中的要求,应对工作区周围环境采取绿化措施,净化空气,确保不出现恶臭扰民。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防臭措施,保证中转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a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处置措施。垃圾中转站采取垃圾分类收集制度,生活垃圾通过压缩处理后,用密闭运输车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置,严禁危险固体废物进入垃圾中转站。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依托建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新寨)设置的危废间暂存。垃圾中转站工作场地等区域应作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五)加强施工工程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