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泸西县妇女儿童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西县妇幼保健院(泸西县妇女儿童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泸西县妇女儿童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27-84-01-004218)位于泸西县城新区南片区规划24m道路北侧(在建妇幼保健院大院内),为现有泸西县妇幼保健院(泸西县妇女儿童医院)迁建项目之一。项目用地面积15786.7平方米(23.68亩),总建筑面积24596.75平方米,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建成后拟设置病床250张,主体工程建设1栋4层医技综合楼、1栋9层住院楼,配套建设供氧系统、食堂、洗衣房、停车场、供电、供热、给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隔油池、化粪池、酸碱废水收集预处理桶、废水处理站、污泥干化消毒池、事故池、垃圾收集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检验科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消毒池产生的废水、医疗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一并处理,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泸西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非正常排放。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
(二)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及相关要求。确保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三)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理后,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病理性医疗废物和特殊医疗废物按医废要求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隔油池废油脂妥善处置。
(四)做好绿化工作,降低噪声污染,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如果检修,需提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台账。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固体废物合理妥善处置。
(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泸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泸西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