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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云南省红河县石膏厂石膏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1〕108号

发布日期:2022-01-11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省红河县石膏厂石膏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09-532529-04-01-123796)位于红河县迤萨镇水井村,矿区由迤萨东矿段和白石岩矿段组成,矿区面积为0.2037平方公里,矿种为石膏矿,开采标高860米—450米,服务年限10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开采规模50万吨/年,产品为原矿石。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3.54万元。主体工程包括露天采场、运输道路、值班室、供水供电、道路及环保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前必须解决原矿区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优先建设规范的排土场,妥善处置现存的弃土石,禁止废土石倾倒入河流。历史采空区及废土石乱堆乱放地点进行生态恢复。

  (二)优化开采方案,严禁超范围用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尤其做好迤萨东矿段的开采及生产工序,避免触及生态红线。

  (三)采区、排土场雨天地表径流经截排水沟收集后,进入沉沙池沉淀处理后外排;洗手等清洁污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四)加强废气治理措施。开采区、排土场、装卸区、项目区内、外运输道路设置喷洒装置,运输车辆须用篷布遮盖车厢,防止物料遗撒,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做好洒水降尘和污染防治设施等运行台账的记录和管理。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废土石暂存于排土场,后期回填采空区,表土应暂存于表土堆场,后期用于绿化覆土;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按照危废管理要求对废机油进行收集、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就近村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

  (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减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居民的影响。确保周边声环境质量达标。运行期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七)做好植被恢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以及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停止使用的采矿区应尽快覆盖土层进行植被恢复,避免采空区长期裸露。矿山开采中对采空区应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措施,服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九)加强施工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弃土石渣要及时清运,避免发生水土流失。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项目矿界500米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红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红河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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