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隆祥酵母及系列产品加工全产业链项目Ⅰ期10000吨食品酵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88号
隆祥生物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隆祥酵母及系列产品加工全产业链项目Ⅰ期10000吨食品酵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07-532504-04-01-953170)位于弥勒市弥勒工业园星田工业区兴园大道南侧,占地面积为106557.5m2。工程内容主要包括糖蜜预处理车间、菌种培养及发酵车间、抽提物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检化验研发楼、沼气锅炉房、维修车间、备品备件库、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危化品仓库、糖蜜罐区、酸碱罐区、办公生活设施、供热系统、供排水系统及相应的环保工程等,规模为年产10000吨食品级酵母,其中酵母硒5000吨/年、酵母抽提物5000吨/年。项目总投资34642.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95.2万元,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酵母发酵废气经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要求后,通过不低于35米的排气筒排放,加热浓缩过程产生的不凝气经气液分离器分离后收集至发酵尾气处理装置处理。酵母硒、细胞壁干燥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35米的排气筒排放。酵母抽提物干粉生产线干燥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35米的排气筒排放。质检、研发中心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0米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的恶臭废气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沼气经脱硫、锅炉燃烧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表2标准及相关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小石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机组排水、锅炉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水达标后经管网外排至小石山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污水在输送途中弃、撒和跑、冒、滴、漏,设置废水自动监测系统及足够规模的废水贮存池、事故池,避免出现事故排放。
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其中,危废暂存间、化学品库、酸碱罐区、浓缩液罐区、污水处理站等进行重点防渗,并做好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防渗等隐蔽工程符合环保要求。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加强地下水的跟踪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处置,隔油池油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浓缩醪液渣、除铁器去除的铁屑、除尘废旧布袋、废弃包装材料外售妥善处置,糖渣、污水处理污泥、干燥塔水膜除尘器沉渣、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实验及检验过程的废培养基(灭活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相关要求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软水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机油、检验废液及化学品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分区堆存,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七)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10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根据《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氮氧化物≤0.625吨/年、非甲烷总烃3.3775t/a,由弥勒市负责协调解决,纳入总量控制。
四、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