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室内及野外探伤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室内及野外探伤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拟新增1台XXG-3005型便携式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300千伏,最大管电流为5毫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主要用于野外探伤和室内探伤,其中野外探伤主要在输电线路作业区地面对输电线路导线接续管、连接线夹等以及在变电站作业区内对GIS进行无损探伤,室内探伤主要在室内对输电线路导线接续管、连接线夹等进行无损探伤。野外探伤主要在云南省户外高压架线塔施工现场(有架线塔处均有可能涉及)和各处变电站施工现场进行探伤作业;室内探伤主要在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21号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B幢仓储楼无损检测试验室铅房内进行探伤作业,不新增占地。
拟购铅房体积为8立方米(长2m×宽2m×高2m),铅房主射面位于东侧,为40毫米厚的铅板、其余5个非主射面为20毫米厚的铅板;铅门位于南侧,铅门采用自动推拉门,采用20毫米厚的铅板进行屏蔽防护;铅房排气口位于铅房顶部。根据建设单位生产规划,满负荷运行时,预计每年野外探伤检测约1000张,室内探伤约30张。按照保守估计单个最大曝光5分钟进行估算,野外探伤年出束时间约为5000分钟,即年出束时间约83.3小时;室内探伤年出束150分钟,即年出束时间约2.5小时。
工程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5万元,占总投资15.5%。
(二)根据《报告表》及项目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的技术评估结论,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报告表》提出的电离辐射安全管理限值,职业照射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应控制在5毫希沃特/年以内,公众照射有效剂量应控制在0.25毫希沃特/年以内。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相关要求,在工作场所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室内探伤要规范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急停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工作指示灯、门灯联锁装置等,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野外探伤要规范设置警示标识、警戒线、警示灯、警告牌,设专人警戒,作业前对周边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区和监督区。充分利用工件本体、地形地物实施屏蔽,配备移动式铅防护屏等器材;操作人员位于屏蔽体后遥控曝光,降低受照剂量。
(三)配备满足《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要求的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声光报警装置、紧急停机开关、射线源开关钥匙等,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职业人员工作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铅防护服,并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及个人剂量计,定期送检,以确保职业人员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管理要求。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射线装置操作规程、防护和安全保卫、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对辐射安全控制效果进行评议。探伤作业前按项目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期间做好相关记录,与方案一同存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
(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项目建成后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四、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相关要求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
五、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可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1.项目主要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
2.项目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7日
附件1
项目主要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
附件2
项目环境监测一览表
| 项目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度 | 监测范围 | 监测设备 | 监测的位置要求 | 执行标准 |
| 自主监测 | 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 每季度至少1次 | 在运行前对铅房外30厘米处的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一次监测;运行中,对铅房外30厘米处的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巡测,并选择部分关注点位(铅房防护门及缝隙处、铅房四周、控制室操作台、无损检测实验室外30厘米处等)开展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开关机时各测量一次)监测。 | X-γ辐射监测仪 | 距铅房、无损检测实验室门、控制室操作台表面30厘米 |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
| 委托监测 | 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 在运行前对铅房外30厘米处的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一次监测;运行中,对无损检测实验室外30厘米处的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巡测,并选择部分关注点位(铅房防护门及缝隙处、控制室操作台、无损检测实验室屏蔽墙外30厘米处等)开展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开关机时各测量一次)监测。 | X-γ辐射监测仪 | 距铅房、无损检测实验室门、控制室操作台表面30厘米 |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
| 编制辐射防护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次) | ||||||
| 重新申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监测 | ||||||
|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 | 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送有资质的单位监测 | 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 | 个人剂量计 | 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 | 5毫希沃特/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