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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表(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

发布日期:2025-05-15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873-3856544、0873-3197054(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C11号生态环境综合窗口)

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真:0873-3856544

邮编:661199

项目名称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建设地点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云南弥勒产业园区星田片区建设单位弥勒宇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云南博曦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弥勒宇星新材料将弥勒作为产业发展基地,开展CVD培育人工培育钻石研发,为公司即将下一步实施培育钻石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未来将不断延伸培育钻石产业链,从钻石毛坯生产、切割、打磨到珠宝首饰设计及成品定制,助力弥勒旅游主导产业的发展,同时培育钻石项目实施可助推带动云南相关钻石产业的发展,填补云南钻石产业的市场空白。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于2023年6月28日首次取得了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306-532504-04-01-394786。建设单位经多次变更后备案证建设内容为:宇星钻石产业园项目拟投资16.8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总占地面积509.59亩,建筑面积23.2万m2,并配套建设办公、食堂等公辅设施:其中一期主要以水钻、烫钻生产为主,设计年产水晶钻石2.9万吨,二期建设一座CVD钻石培育中心,设计年产CVD钻石3.6万克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1)大气环境影响本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有建筑材料的运输、装卸、材料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运输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及设备调试产生的废气等;施工扬尘主要经洒水降尘、物料覆盖、加强运输车辆及施工设备的管理等措施可做到达标排放;施工期产生的产尘量较小,经大气扩散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时,施工现场建设有1个5m3施工废水沉砂池,施工废水经临时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施工场地不设临时生活区,施工人员均不在项目区食宿,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的公共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项目施工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3)声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噪声源主要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焊机、卡车等,加强施工管理,加强管理,严禁夜间施工等措施后,对敏感目标影响小。(4)固体废物影响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废土石、建筑垃圾和废旧设备;其中废土石土石方全部回填;施工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利用运输到当地城建部分指定地点堆存;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率100%,对周围环境影响小。二、运行期(1)大气环境影响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珠坯生产投料、电炉熔炼、火抛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DA017)排放;水钻生产线化镀车间银镜反应氨气经集气罩+酸洗涤塔处理装置+15m排气筒(DA0018)排放及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旋流洗涤塔+干式过滤+蓄热式催化燃烧(RCO)+15m排气筒(DA019-DA020)排放;烫钻生产线喷漆废气经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21-DA022)排放及上胶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离子油烟净化器+两级活性炭系统吸附+15m排气筒(DA023)排放;PVC吸塑片生产线上料、搅拌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24)排放及挤出、塑化废气经集气罩+离子油烟净化器+两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25)排放;废吸塑片回收生产线废吸塑片破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26)排放及沉淀反应、硝酸银制备酸雾经集气罩+三级碱液(NaOH溶液)喷淋吸收装置+15m排气筒(DA027-DA028)排放;磨轮修复生产线电解退砂、酸洗、活化酸雾经集气罩+三级碱液(NaOH溶液)喷淋吸收装置+15m排气筒(DA029-DA030)排放;抛轮回收生产线打磨、填料搅拌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31)排放。项目实施后废气均可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经过环评预测周边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均可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项目各工序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进入综合调节池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本项目生产废水中含有第一类污染物总银及总镍,其中总银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标准要求;本项目磨轮修复生产线含有电解退镀工序,总镍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要求。第一类污染物总银、镍在车间进行预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对周边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3)声环境影响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电熔炉、火抛炉、粉碎机、搅拌机、全自动磨抛机、自动吸塑机、下钻机、分筛机、空压机、风机等设备以及运输车辆,项目噪声源强为75-95dB(A),对各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及厂房隔声等措施,经过预测项目实施后厂界预测点昼间、夜间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距离项目最近的关心点为北侧104.79m处的永红村及北侧52.4m处的东红村,根据以上预测,在叠加背景的情况下,关心点的声环境预测值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及关心点居民影响较小。(4)固体废物影响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尘灰、落地珠胚、玻璃碴等返回生产线重新生产;二氧化硅沉淀物经压滤机压滤后外售砖瓦厂、水泥厂作为原料利用;含银沉渣送含银吸塑片银煅烧工艺进行银回收处理;废吸塑片送含银吸塑片银回收工艺进行银回收处理或者外卖回收利用。废锌丝充分反应后送含银吸塑片银回收工艺进行银回收处理。废网片收集后进入PVC吸塑片生产车间作为原料。废铝丝经回收后外售;金刚石沉渣回用于电镀工序,不外排。废磨轮、废抛轮进行外卖处理。原辅材料废包装交由收购商外卖处理。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漆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项目固体废弃物全部妥善处置,处置率100%,对环境无影响。(5)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项目各生产区域按不同的防渗要求进行分区防渗,正常情况下项目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同时采取“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控制措施,可大大降低项目对地下水、土壤环境的影响;在落实环评提出的措施后项目建设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较小。(6)环境风险通过采取本报告提出的从危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多方面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采取了一定措施,在良好的生产运营中管理,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措施的前提下,可较大程度上的控制环境风险。若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启动风险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影响减少到最低,本评价认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程度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对此,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做到风险防范警钟长鸣,环境安全管理常抓不懈;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本项目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在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控。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25日(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在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众参与信息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10日(10个工作日)同步在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站、项目所在的工业园区管委会、章保社区、永红村、东红村、中以则社区徐家寨信息公示栏、红河日报(两期)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无群众提出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拟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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