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红环连罚字〔2017〕01号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红环连罚字〔2017〕01号
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83768281
企业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观音村委会芦槎冲村
法人代表:古胜方
我局于2017年3月10日对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未按照脱硫系统操作规程添加脱硫剂,致使脱硫循环水PH值为1。
2.经现场监测,你公司烟化炉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5308mg/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标准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超标12.27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10日、3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红河州环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7〕004号及现场照片11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红环责停字〔2017〕03号)。2017年4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字〔2017〕11号),罚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00万元)。
2017年4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经现场监测,你公司烟化炉二氧化硫浓度为1051mg/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标准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超标1.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红河州环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7〕024号1份,现场照片7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7〕1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7年3月23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17年3月20日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红环责停字〔2017〕03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共计23天,每天壹佰万元,共计罚款(大写)贰仟叁佰万元整(23,0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1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