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7〕15号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7〕15号
弥勒市吉田煤矿: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309531635k
公民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王友顺
企业地址:弥勒市弥阳镇雨舍村委会
我局于2017年3月15日对弥勒市吉田煤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大规模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15日、3月16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7〕15号)及《送达回执》于2017年5月9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针对15万吨/年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1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