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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6〕13号

发布日期:2018-06-20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屏边九千岩硅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750656949W

  企业地址:屏边县玉屏镇新荣村委会

  法人代表:彭小文

  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到屏边县玉屏镇新荣村委会对屏边九千岩硅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中拌料时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未采取任何措施;生产所产生的水萃渣堆放不规范,车间过道上堆有部分废渣,出现废渣外泄落入326国道公路边沟内;布袋收集的粉尘堆放场地不规范,未建有“三防”措施。

  2.废矿物油桶存在随意堆存现象,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示牌。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6年7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污字〔2016〕096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4日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6〕13号)及《送达回执》于2016年8月4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但请求考虑处罚力度时能酌情减轻,减少处罚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二是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接到《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公司发现问题后态度比较端正,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三防”措施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示牌的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合计罚款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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