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5〕05号
屏边县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8041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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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发明
屏边县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以下简称“公司”),经我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5年11月5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屏边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屏边县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移动式隧道窑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烟气脱硫塔未运行,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5年11月5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约谈通知书》《约谈会议记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因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5〕05号)及《送达回执》于2015年11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责改字〔2015〕16号);2015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5〕05号)及《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5年11月30号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