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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6〕07号

发布日期:2018-06-20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元阳县利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号:91532528080490759

  企业地址:元阳县上新城乡大麻迷自然村

  法人代表:郑日生

  元阳县利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以下简称“公司”),经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6年4月6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元阳县上新城乡大麻迷自然村对元阳县利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80万M2生态板、30万M2杂木指接板生产建设项目(生态板贴面车间、指接板、生态底板车间、原辅材料、成品堆场、材料堆场已建成),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6年4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6〕07号)及《送达回执》,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4月25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6〕0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后,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鉴于你公司认识态度比较端正,把环境风险降到了最低,根据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年产80万M2生态板、30万M2杂木指接板生产建设项目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公司应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0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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