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红环连罚字〔2015〕04号
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龙江
组织机构代码:21788150-7
工商营业注册号:532501100003109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乍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16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态奶牛加工项目外排废水为乳白色;经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外排口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属违法超标排放。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2015〕03号),处以5720元罚款,2015年4月21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违改字〔2015〕01号),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5月8日经我局进行暗访复查,该单位生态奶加工项目生产废水从雨水管网超标排放废水;老厂区废水循环池外排口仍持续超标排放,并没有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违改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2015〕03号)、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字指令〔2015〕001号)、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字指令〔2015〕002号)和(红环监字指令〔2015〕005号)及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连罚字〔2015〕04号),告知该单位我局拟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连罚字〔2015〕0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对该单位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5720元,计17日,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肆拾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
该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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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