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13号
个旧恒瑞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70857062F
法人代表:孟光平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个旧恒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采样管进气口脱落。
2.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未做到专室专用,站房内基础设施安装建设不完善(站房内未安装空调、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UPS电源等);部分自动监控设施未固定,直接放置在站房桌面上。
3.台账填写不规范,填写内容不详细,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日常巡检、校准工作未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气态污染物CEMS的校准校验工作。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13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7月4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你公司领导与环保部门多次汇报,深刻认识到在线监测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好在线监测平台的管理工作,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公司认识态度比较好,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