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17号
个旧市凯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9867560L
法人代表:杨跃金
公司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个旧市凯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烟化炉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未做到专室专用,站房内基础设施安装建设不完善(站房内未安装空调、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UPS电源等);部分自动监控设施未固定,直接放置在站房桌面上。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预处理单元存在零部件(电子制冷器、过滤器、采样泵、酸雾吸收器)老化严重、各连接管线内存在大量杂质和污垢,备品备件更换滞后。
3.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标准气体超过有效日期(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有效日期为壹年,至2018年3月24日),排污企业还继续使用,无法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正常运转。
4.现场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设备工控机参数设置,发现空气过量系数设置为1.4,设置不合理,停炉判断设置不合理(O2大于20%,流速小于5.00m/s,温度小于10℃,锅炉负荷小于8.0)。
5.台账填写不规范。填写内容不详细,日常巡检、校准工作未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气态污染物CEMS的校准校验工作;现场对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通空气,O2测量数据显示为19.79%,经现场资料核查,发现运维人在填写《烟气自动监控设备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O2零漂跨漂校准工作开展不及时、不规范。
6.2#回转窑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基础设施安装建设不完善(站房内未安装空调、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UPS电源等)。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伴热管加热温度过低(设置温度为110℃,实际加热温度显示为40℃),无法满足技术规范。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分析仪伴预处理单元电子制冷器温度过低(设置温度为1℃,实际加热温度显示为0℃),无法满足技术规范;
9.现场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设备工控机参数设置,发现空气过量系数设置为1.4,设置不合理,停炉判断设置不合理(O2大于20%,流速小于5.00m/s,温度小于10℃,锅炉负荷小于8.0),无法满足技术规范;
10.台账填写不规范。填写内容不详细,日常巡检、校准工作未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气态污染物CEMS的校准校验工作。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17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7月5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在线监测平台的管理工作,从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看,你公司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情节非常严重,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