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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31号

发布日期:2018-11-09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蒙自市腾兴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316297525Q

  法人代表:聂强

  企业地址: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

  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对蒙自市腾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露天堆存物料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公司道路未做硬化处理,未设置雨水收集池,无雨污分流设施,该公司综合环境较差。

  3.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8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3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10月10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由于你公司未严格按照《蒙自市腾兴工贸有限公司高炉废渣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评价报告书》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厂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对地面进行硬化,规范设置雨污分流;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备案等工作。按照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堆场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针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合计罚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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