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32号
个旧市大屯润峰综合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312096926
法人代表:马宏
企业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团结村新坝
我局于2018年8月8日对个旧市大屯润峰综合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2万吨/年钢渣生产≥60%铁精粉生产线在厂区内堆存大量铁粉、废渣及耐火砖渣等,露天堆存物料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厂区内废弃机油桶露天堆存,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8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32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10月10日送达你厂,你厂于2018年10月11日,你厂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减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金融危机后,现在财务很困难,有40多个员工,每月工资水电利息等各种费用几十万元的支出,金融危机这几年已造成财务账面亏损700多万元,企业现举步维艰。二是你厂现在积极的整改,已经整改出一些成绩了。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你厂递交了《关于红环罚告字〔2018〕32号的请示》的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你厂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未建设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情节非常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堆场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针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罚款贰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