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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召开县市分局资产上划州级管理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2019-05-16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做好县市级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根据《关于县级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州生态环境分局资产上划州级管理各项工作,5月1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全州13县市分局财务分管领导及会计、出纳等60余人召开县市分局资产上划州级管理工作会议。

  此次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县级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红河州审计局关于全州13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资产负债情况审计的综合报告》两个文件精神;邀请了红河州财政局资产管理科负责人针对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红河州晶通科技公司对州级财政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政府会计制度实际业务操作进行培训,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核算中心对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资产管理系统、工资系统进行操作讲解。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嫦对县市分局资产上划州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提出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全州分局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县(市)关于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规范调整到位。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明确推进机制和安排,明确实施方案和纪律,对单位资产全面清理、盘点、清查,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分局在机构改革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划转及处置报批手续。州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全州分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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