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08号
石屏县冒合红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5251000064794
法人代表:胡军
企业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小水村委会
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到石屏县异龙镇小水村委会对石屏县冒合红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9年7月2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信访案件,石屏县冒合红砖厂使用临近的山土作为原料生产红砖,破坏了生态。2012年进行了升级改造,在原有场地基础上,扩建两条隧道窑生产线,主要生产页岩砖,该项目一直未依法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该厂贮存的危险废物废(废机油桶)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地面未硬化,废机油泄漏到土路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7月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6张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08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7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给予免除经济处罚的申请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在处罚事宜上免予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关于不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的问题,公司认为属于管理疏漏,二是泄露不属于人为故意;三是影响范围在厂区,整改修复和杜绝都在可控之间;四是该公司法人代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多年,一直循规蹈矩,依法依规,服从管理。
经研究,认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平时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红河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有关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序号(1-5);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处罚,序号(4-14)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针对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针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