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09号
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662640402K
法人代表:王金
企业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小水村委会
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到石屏县异龙镇小水村委会对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9年7月2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信访案件,反映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冒合煤场一年四季运煤卡车不停拉出拉进,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煤灰四起,整条运输道路及附近村民家中煤灰四散。该公司占地10亩,项目总投资80万元,主要从事煤炭堆存和中转,堆存有大量的煤炭,并高于围墙高度。
2.该中转站于2012年开始营业,该项目建成后,一直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7月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4张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09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7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免予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针对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方案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整改。二是公司生产经营面临严峻的市场环境,且正处于煤矿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煤场、运输道路混凝土硬化;围墙加高、顶棚搭建等,需要投资l00多万元。公司负担重,经济压力大,公司在7月31日前完成整改。
经研究,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平时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未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红河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有关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序号(1-5);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处罚,序号(3-20、3-21)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针对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