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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04号

发布日期:2019-07-23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693058781R

  法人代表:普光辉

  企业地址:建水县庄子河样板山山脚

  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8蒸吨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2019年6月12日对你公司开展了2019年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执法(指令性)监测,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9〕023号),该公司8t/h锅炉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为879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71-2014)标准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二氧化硫超标1.93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88mg/m3,氮氧化物超标0.29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6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现场照片6张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7月5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经研究,根据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9〕023号)要求,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存在,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准予许可》(红环审〔2016〕63号)、《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山羊乳乳制品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复函》(建环函〔2017〕10号)批复进行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红河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有关规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处罚,序号(3-3)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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