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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07号

发布日期:2019-07-23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州天江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638868665

  法人代表:白穆峰

  企业地址: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脚下

  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对红河州天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净化工艺产生的锌钴渣)约215.52吨;

  2.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堆。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6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07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7月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红河州天江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报告》,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减免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为了消除该物料的气味,公司投入很大资金尝试各种方法、各种试验,经过反复试验都无法消除物料异味,所以,该物料无法适用。二是该公司自2018年12月27日停产至今,一直努力寻找有资质处置该废渣的单位,至今未找到合适处置的企业。三是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积极配合整改,物料遮盖后露天堆存,不属于主观违法行为。

  经研究,认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平时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实施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红河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有关规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处罚,序号(4-20)对你单位的处罚在告知前已经考虑处罚裁量的问题。在行政处罚金额上已经给予了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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