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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双随机”抽取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17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双随机企业抽取类别及比例数量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污染源数据库)1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0人:被抽查单位数量50家)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每季度抽查单位数量13家;(备注:库内一般企业192家,占比7%)

  3.特殊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特殊污染源名单30%的抽查比例进行抽查。

  4.异龙湖流域专项监察抽查比例:州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石屏县污染源名单(合计18家,重点1家,特殊4家,一般13家)30%的抽查比例进行抽查。

  二、双随机系统抽取操作步骤

  1.抽出三类企业名单。按照三类企业规定的抽取比例抽出重点、一般、特殊企业名单。

  2.抽出现场监察人员。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所有抽出企业名单行政区域分布,人工排出5个检查区域(共五个检查组),对照5个检查区域再使用系统随机抽取2名监察人员,已经抽出的监察人员不参与下一组的抽取,直到抽取安排完5个检查组。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内开展双随机系统抽取污染源企业及分组工作;

  2.每组检查人员不低于2名监察人员,其中安排有1名主办人员,1名协办人员;

  3.每季度结束后,由环境监察二科负责收集随机抽查污染源企业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影像等资料,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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