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红环责限字〔2020〕01号
开远市龙恒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6KWNM70G
法人代表:白毅
企业地址:开远市小龙潭镇热电汽循环利用产业园区
2020年5月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巡检司己白村委会舍山村小组荒山以及开远市小龙潭镇热电汽循环利用产业园东南侧开远市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开远市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违法排污行为:
1.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厂区设置有3个生产废水灌装车辆装载点,在厂区门口设置有1个装载点,厂区内办公楼对面设置有2个罐车装载点(处理前污水调节池),该2个装载点主要是将开远热电汽循环利用产业园(小龙潭片区)未经处理的豆制品生产废水泵入灌车运到外界倾倒,从2019年10月10日开始,该公司将处理不完的豆制品加工生产废水,从污水处理中间工序泵至外包罐车内,运到发电厂灰场、果园、渗坑等外环境排放、倾倒,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2020年4月14日上午,该公司外包罐车司机将未经污水处理的豆制品加工生产废水运到弥勒市巡检司己白村委会舍山村小组地域,正在向该地域天然凹塘内进行排放、倾倒豆制品加工生产废水,被蹲守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将3名涉嫌运输罐车驾驶员当场查获。
3.依据《弥勒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弥环监(指令)字〔2020〕023号〗监测结果显示,按照《关于对开远市热电汽循环利用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开环审复〔2016〕92号)要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中一级A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8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一是云G89639车辆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27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30.8mg/L,总氮排放浓度为47.4mg/L,总磷排放浓度为5.9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24.4倍、氨氮超标2.85倍、总氮超标2.16倍、总磷超标10.8倍。二是云G66940车辆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949mg/L,氨氮排放浓度为42.2mg/L,总氮排放浓度为55.5mg/L,总磷排放浓度为8.64mg/L。化学需氧量超标37.98倍、氨氮超标4.28倍、总氮超标2.7倍、总磷超标16.28倍。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弥勒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 编:661100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