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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1-01-06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营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3094L

  法人代表:唐永生

  企业地址:个旧市卡房镇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检查,于2020年9月22日到个旧营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你公司600t/d硫化矿流程中,中碎、细碎工段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抑制粉尘污染,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17号)及《送达回执》于2020年11月6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600t/d硫化矿流程中,中碎、细碎工段及时清扫、洒水等措施抑制粉尘污染;严格管理,依照《红河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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