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06号
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25750W
法人代表:陆正华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2021年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对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50m回转窑废气排放口从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27日,存在18天(共41个时段)在线监测数据超过排放限值,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你公司未按照《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固体废料(含锡废渣、废液)综合处理回收有价金属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中的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开展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你公司脱硫石膏渣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防渗措施年久失修,无围堰措施,未采取密闭,部分危险废物散乱堆存未装袋,2019年至今,只转移处置489.93吨,目前库存1322吨,还未得到有效处置,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