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03号
个旧市吉源矿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67069679E
法人代表:李俊逵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工业区
2021年1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工业区对个旧市吉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原料库堆存的原料高于原料库围挡,还约有300吨原料露天堆放,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3.2009年9月,你公司有色金属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该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3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24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