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05号
六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WWHE6B(1-1)
法人代表:夏平
企业地址:开远市乐白道通灵村
2021年2月2日、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乐白道通灵村对六安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露天随意堆放。
2.拌和站内堆放区有泥沙堆积,堆场物料未采取任何措施,料仓物料超标高堆放,料仓外有物料外溢。场区及周边外环境扬尘污染严重,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日、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05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1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在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管理不到位。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加强对危废物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但你公司能积极整改,把环境风险降到了最低。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贰万元;
2.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请你公司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开《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