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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4 信息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根据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注销核技术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辐射函〔2019〕404号),以下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经现场检查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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