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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10-11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建水县康达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RPT73Y

  法人代表:雷美华

  企业地址:建水县干龙潭村老母猪山

  2022年7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康达养猪场(以下简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你场从事规模化育肥猪养殖,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猪粪污,在养殖场外围设置一个容量1000立方的临时粪污收集池,不符合环评要求,经发酵处理的废液(洗猪舍水、猪尿液)、废渣(猪粪)、甘蔗渣、锯末混合液在厂区装运过程中外溢流入外环境;

  2.你场将运营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采用火烧的方式进行处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11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2年9月5日送达你场;你场于9月7日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申辩内容为:一、建水县康达养猪场是由8栋具有独立法人各自投资(每栋均有独立法人)组成的养猪场。在场内各自负责经营各自的养猪场,由于投资较大,加之环保压力随之增大,同时受2020年生猪养殖周期的影响,各栋猪圈已债台高筑,收不敷出,但我们对环保处理的投入也随时在不断增加,全体法人都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二、鉴于对红环责改字〔2022〕10号和(红环罚告字〔2022〕11号)所述的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猪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由于一开始猪舍图纸中,设计处理设施设备不合理,发酵床不能完全处理完猪场所产生的粪污(这是目前所有代养场所存在的共性问题),为避免环境污染,我们已在积极想应对措施,故在养殖场外围设置一个容量1000立方的临时粪污收集池(因近几年以来,非洲猪瘟、口蹄疫、蓝耳等疫病的传染性极强,为了猪场的生物安全不敢让外部车辆入场,所以建在猪场外围),并请第三方拉去他们的公司进行处理(云南省建水县墨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造成环境污染,且现在正在筹备改造升级现有的污水处理设备。2.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由于量少,我们自行用火烧的方法确实欠妥,现已改正。但也是目前所有猪场存在的共性问题。请贵局介绍一家有处理资质的公司给我们,我场包括所有规模养殖场都会认真遵照执行。三、我场恳请贵局酌情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看在我们对上述事件认真对待,积极整改,并且以上问题是所有规模养殖场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上,给予我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你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针对你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32000头,裁量等级为—5;2、建设地点:建水县干龙潭村老母猪山,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 ,裁量罚款金额叁万伍仟元。针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为—1;2、危废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裁量罚款金额为拾万元整(100000.00元)。我局对你场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场: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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