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根据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注销核技术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辐射函〔2019〕404号),以下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经现场检查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序号 |
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1 |
云环辐证〔G0058〕 |
红河海伦一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蒙自济康源综合门诊部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