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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2〕02号

发布日期:2022-06-20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法人代表:杨兴华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2022年3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对个旧市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设置不规范,贮存场内堆存约1万吨废渣(危险废物),贮存场悬挂有危险废物标识牌,但贮存场所未密闭,前后两端都设有开口,未设置大门;贮存场内有水淬渣(一般固废)与废渣(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03月0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第六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贮存并作好标识;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  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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