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03号
个旧市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法人代表:杨兴华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对个旧市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贮存场内有水淬渣(一般固废)与历史遗留渣(危险废物,代码321-008-48)混合贮存。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3号)及《送达回执》于2022年5月2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贮存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1;危废数量混合物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 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