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3〕01号
蒙自市食品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2179505843
法定代表人:吴永彬
地 址:蒙自市联大路169号
2022年12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蒙自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运行,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绕过生化池及自动监控设施巴氏计量槽,直接从污水排放口外排至市政污水管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2022年12月7日对你公司排放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并于2022年12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2〕028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2770mg/L(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限值为500mg/L)、氨氮185mg/L(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为45mg/L)、总氮268mg/L(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为70mg/L)、总磷33.8mg/L(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为8mg/L),共4个因子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
2.你公司未按规范设置在线监控设施采样探头,自动监控系统的取样探头放置在一个白色塑料桶内,PH值取样探头放置在一个密闭的矿泉水瓶内。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2〕028号)及现场照片、视频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3〕01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3年2月1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4.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水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5.日排放量(水):不足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6.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裁量罚款金额为伍拾叁万叁仟元整(533,0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叁仟元整(53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