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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3-02-07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石屏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MF5468P

  企业地址:石屏县异龙镇龙泉路(原神龟井公司)

  2022年8月2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

  你公司2022年8月25日将环保检测线重柴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总长度加长为15.2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加长为4.5米,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中第4.2.4.2.条d项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的标准要求。8月25日之后在重柴线检测并出具了9辆车(云G94448、云G838K6、云AR091M、云G618M0、云GEQ579、云GLD132、云GTW978、云G71131、新车B03380)的《在用车检测(测)报告》(每辆收取检测费用90元,共810元),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并有相应的授权人和批准人签字,出具了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12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2年10月28日送达你公司。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 辆以上不足10 辆,裁量等级为3。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裁量罚款金额为拾柒万叁千元整(173,0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拾柒万叁千元整(17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扒佰壹拾元整(8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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