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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16号

发布日期:2023-02-07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建水县坡头兴建锰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099729255R

  企业地址:建水县坡头乡渣腊村委会洗马塘

  2022年9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坡头兴建锰矿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你厂原料大棚外堆放有约900吨原锰矿,未建有围挡,未进行有效覆盖;

  2.你厂5万吨/年锰矿石加工项目于2014年7月建成投产后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厂房内还堆放有近期生产加工好的成品锰矿约500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16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2年12月22日送达你厂;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根据你厂2022年11月9日报送《建水县坡头兴建锰矿厂整改情况》,你厂已于2022 年10月10日将原料场大棚外堆放的约 900 吨原矿石全部清理,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六)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厂未对原料设置围挡、进行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对你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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