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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字〔2024〕05号

发布日期:2024-06-25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云南创耀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688093128

  法定代表人:黄旭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武成路民生街康居苑8层8-2号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官家山剪子路口旁

  2024年3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创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至今,你公司打砂机1台、可调式破碎机1台、雷蒙机1台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4〕05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罚款金额裁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含第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裁量等级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不存在超期整改情形,该项不取值。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最终计算得出裁量金额为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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