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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红河建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12-10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建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证号91532501054655694P001V,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11月11日至2027年11月10日。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相关规定,你单位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现无法联系你公司负责人且2025年12月2日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核实,你单位生产设施已拆除,已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现特此公告,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在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面意见和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许可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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