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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hhzlshwzcbj/2026-0001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4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

为认真落实《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救灾物资管理流程指引》等政策法规,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起草了《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见附件),欢迎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2274540039@qq.com;

‌邮寄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69号州级行政中心州政府办公楼A103室;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杨俊义,0873-3900788(工作日8:00—11:30,14:00—17: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

附件:1.《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3.《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9月24日

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救灾物资管理流程指引》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以下简称州级物资)是指中央、省级、州级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置,以及中央、省级下拨、社会捐赠给红河州专项用于遭受重大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第三条 州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提出州级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及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调运、演练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州级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州级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州级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州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各县(市)统筹做好州级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级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使用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七条 每年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州级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在预算编制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以及经费来源(含物资购置费用、物资保管费用、库房修缮费用等)。采购物资的具体技术要求或参数由州应急管理局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需追加购置州级物资时,由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明确采购方式和主体,并将紧急购置计划联合下达采购主体,由采购主体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第九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紧急购置计划采购主体根据确定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州财政局申请州级物资购置经费预算。州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紧急购置计划采购主体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州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州级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测等必要费用,相关费用从救灾物资采购及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 州级物资根据州应急管理局确定的储备布局,由州、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应急管理局安排的储备单位定点储存。储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州级物资保管工作,制定储备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储备单位严格落实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开展应急调运准备及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实现州级物资数据共用共享。

第十四条 储备单位按“封闭式”原则负责州级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专库存储、专账核算、专人负责等制度规定,落实州级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州级物资储备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储备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禁止验收不符合标准的物资进入储备库。

第十六条 储备单位应当保证储备库房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储存物资要设置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按要求开展定期盘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七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州应急管理局制定州级物资统计相关规定。每月5日前,县(市)级储备单位汇总本辖区内上月末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承储库点库存明细,以及上月储备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月10日前,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上月末物资统计情况报州应急管理局(遇节假日以工作日顺延报送)。

每年2月末,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本地区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情况书面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梳理汇总全州情况后,书面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

第十八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州级物资资产管理,认真填报资产信息卡,并根据资产调出、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州财政局报告州级物资资产管理情况,并及时通报州应急管理局。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对储备单位给予管理经费补助,参照省级补助标准核算。采取当年补助上年的方式,生活救助类物资按上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4.5%核算,防汛抗旱类物资按上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6%核算,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租赁费、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保险费、人工费、物资装运费、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应急调运演练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州级物资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州应急管理局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县(市)应急管理局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县市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州应急管理局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级物资用于应对州级和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州应急管理局商州财政局同意后动用州级物资。

州委、州政府领导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相关部门按照指示批示要求落实。

第二十三条 应对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受灾县(市)应当先动用本级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州级物资。使用州级物资书面申请由县(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州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突发险情、灾情,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本级物资储备情况,已动用本级物资种类、数量;申请州级物资种类、数量、运往地点及联系人等。紧急情况下,可由申请单位先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州级相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批复使用,但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州应急管理局受理并审批申请后,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动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州财政局和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动用指令后,向储备单位下达调运通知,同时抄送相关申请单位。储备单位收到调运通知后,立即组织救灾物资装运,按照调运通知迅速将州级物资发运到指定目的地。申请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州级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调运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将调运接收情况及时报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节省财政资金,州级物资调用应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根据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和受灾实际情况,结合全州储备物资年限情况,可直接将州级物资调拨给灾害所在县市使用。或由申请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优先借用即将达到建议储备年限的州级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申请借用单位于3个月内将借用物资回收(无法回收的购置同类、同规格物资)入库。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州级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过路费、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承担,调运费用应当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及时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二十八条 州级物资的调运应尽量做到单车成套运输,避免物资运抵灾区后出现部件缺失或不配套的问题。运送物资价值或数量较大的,储备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九条 储备单位应当与当地公路运输或人力资源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州级物资调运保障机制,制定州级物资快速调运预案,签订运输保障、物资搬运协议,确保应急调运快速高效安全。

第三十条 州级物资出库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减州级储备库存,调用的州级物资由受灾地区立即安排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州财政局应根据物资调用情况,统筹考虑州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补助事宜。

第三十一条 发放州级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申请使用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县(市)应急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社区)公告栏、宣传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三十二条 申请使用州级物资所在县(市)应急管理局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五章 报废及回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共同商定对超过建议储备年限州级物资的处置。因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优先安排调用;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州级物资,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报废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大批量物资损毁的,可组织开展专项报废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州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州级物资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县(市)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废。储备单位应当对拟申请报废的州级物资进行清产核资,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县(市)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初核后,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相关物资组织技术鉴定、检测和审核,结论意见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复核同意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并将物资报废情况报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州级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由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制定物资补库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完成物资补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州级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帐篷棉内胆、折叠床、折叠桌凳、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救援装备、舟艇(舷外机)、水泵、移动厕所等。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衣被、睡袋、棉大衣、床垫、床上用品、彩条布、毛毯、毛巾被、雨衣、雨鞋、手电筒、炉灶等生活消耗类物资和防汛耗材。

第三十七条 抢险救灾结束后,未使用或已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回收类调用物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回收,纳入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纳入使用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使用地本级国库。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对象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三十八条 回收工作完成后,申请使用州级物资所在县(市)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及时将州级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局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州级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对拒不执行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虚报、瞒报救灾物资储存、使用数量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储备单位应加强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或在管理工作中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十一条 救灾物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活动中未经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擅自动用州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储备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粮联〔2021〕19号)同时废止。

《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的需要。2023年2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2025年12月30日,我省也相应印发了《云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粮规〔2025〕2号),进一步对涉及单位职责、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调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作了全面规定,加快推进了储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也对地方应急物资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的制度要求,亟需制定符合本州实际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二)明确职能职责和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需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责已作相应调整,物资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责界定、物资动用程序、管理标准等都已发生变化。《红河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红粮联〔2021〕19号)于2021年11月印发执行,其中的内容已经和国家、省级新修订的要求不相适应,重新修订州级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储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三)提升本州应急保障能力的现实需要。我州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有效应对紧急情况,提升应急抢险救灾的效率和效果,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州在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储备规模确定、品种目录制定、物资轮换更新、调运使用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问题。制定本办法,旨在构建一套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物资储备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化水平和应急抢险救灾保障能力,确保平时管得好、灾时调得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起草依据

《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5.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

6. 《云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粮规〔2025〕2号)

7. 本州相关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一)学习调研。在中央和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相应出台后,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力求全面深入领会国家、省对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最新要求。同时,结合本州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指导服务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本州救灾物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起草我州的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起草初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参照中央、云南省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起草了《办法》初稿,明确了我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和操作规范。

(三)修改完善。初稿完成后,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办法》初稿在局内部进行修订、评估论证,全面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建议,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于9月上旬征求了州级有关部门及13县市意见建议,共收到18条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作了修改。现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后续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之程序印发实施。

《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红河州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衔接《“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以及本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政策文件,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改革完善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等部门职责分工以及本州自然灾害特点、物资储备现状和应急保障实际需要,确保《办法》于法有据、上下衔接、务实可行。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中央深改委会议和“十四五”相关规划均对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出台《办法》,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州级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

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后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机构改革后,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主体、职责分工、计划购置、调用保障等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制度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国家、省级已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州级亟需衔接上位规定,厘清应急、粮储、财政等部门职责,理顺管理机制。

三是解决当前储备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本州还存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储备流程不够规范、调用机制不够顺畅、经费保障不够明确等问题。出台《办法》,有利于明确“储什么、谁来储、怎么储、怎么调”,确保物资“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四是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体系的需要。目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多分散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州级层面缺乏专门制度。出台《办法》,有利于打通中央、省、州制度链条,健全上下贯通、一体联动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全州防灾减灾救灾保障能力。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4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定义、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同时明确州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购置管理。主要对储备规模的确定与调整、年度购置计划(紧急购置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实施以及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程序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储备管理。主要对储备管理中涉及的规章制度建设、储备布局、保管要求、统计报告、物资资产管理、储备到期物资报废处置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 调用管理。重点对物资调用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包括申请程序、审批流程、调运组织等。建立物资调运快速保障机制,明确相关费用承担主体。

第五章 报废及回收管理。明确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的品种划分,规定报废及回收标准要求和回收物资权属,规范物资使用后的回收处置流程。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储备单位责任和义务,列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具体情形,以及对违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

第七章 附则。主要明确物资执行的技术标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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