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hhzylbzj/2026-000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1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耳鼻喉科类等9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意见的公告
为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云医保〔2026〕17号)要求,推动我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与国家和省级标准衔接,州医保局牵头起草形成《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整合规范耳鼻喉科类等9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州医保局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需注明修改意见提出者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修改意见由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印章。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hzybyyk@126.com,注明“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意见”。
二、将书面意见邮寄或送至:蒙自市平湖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州医保局医疗服务管理及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并注明“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意见”,邮编:661199。
按照省医保局工作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立项指南落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20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18日至2026年10月7日。
联系人:肖家斌
联系电话:0873—386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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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
附件1:
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耳鼻喉科类、消化系统和疝、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血管和淋巴系统、药学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同步终止《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目录汇编(2024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中“吸痰护理”等177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0)。
二、同步补充更新《云南省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1),明确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单独收费耗材。
三、各县市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和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更正“脊柱感染病灶清除费(复杂)”等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2)
五、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2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耳鼻喉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2.消化系统和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3.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4.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5.血管和淋巴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6.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7.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8.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9.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0.“吸痰护理”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1.云南省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耳鼻喉科类等9批项目)
12.“脊柱感染病灶清除费(复杂)”等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
附件2:
《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构建内涵清晰、适应临床、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云医保〔2026〕17号)要求,推动我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与国家和省级标准衔接,州医保局牵头将立项指南项目与红河州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映射比对,在省级基准价(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范围内,综合考虑我州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机构服务成本、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开展价格调查测算,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拟定了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同步终止“吸痰护理”等价格项目,牵头起草形成《关于规范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征求意见稿)》,拟规范耳鼻喉科类等9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耳鼻喉科类、消化系统和疝、口腔类、颌面外科类、血管和淋巴系统、药学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同步终止《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目录汇编(2024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中“吸痰护理”等177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0)。
(二)同步补充更新《云南省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1),明确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单独收费耗材。
(三)各县市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耳鼻喉科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和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更正“脊柱感染病灶清除费(复杂)”等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2)。
(五)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2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附件11云南省过渡期非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用耗材清单(耳鼻喉科类等9批项目).xls】
附件【附件10“吸痰护理”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附件【附件9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8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7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6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5血管和淋巴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4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3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2消化系统和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耳鼻喉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