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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hhzylbzj/2026-000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2-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综合诊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意见的公告

为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要求,推动我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与国家和省级标准衔接,州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州医保局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需注明修改意见提出者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修改意见由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印章。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hzybyyk@126.com,注明“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意见”。

二、将书面意见邮寄或送至:蒙自市平湖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州医保局医疗服务管理及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并注明“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意见”,邮编:661199。

按照省医保局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立项指南落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10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9日。

联 系 人:肖家斌

联系电话:0873—386399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构建内涵清晰、适应临床、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贯彻落实《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要求,推动我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与国家和省级标准衔接,州医保局牵头将立项指南项目与红河州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映射比对,在省级基准价(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范围内,综合考虑我州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机构服务成本、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开展价格调查测算,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拟定了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范综合诊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7)。同步终止《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目录汇编(2024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中“挂号费”等248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

(二)将“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d)、“复杂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e)”整合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调整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e4)、“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h)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

(三)各县市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和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7)。同步终止《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目录汇编(2024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中“挂号费”等248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

二、将“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d)、“复杂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e)”整合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调整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e4)、“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h)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

三、各县市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和州级基准价(即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2.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3.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4.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5.妇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6.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7.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8.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9.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0.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1.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2.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3.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4.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5.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6.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7.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18.“挂号费”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9.“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



附件【附件1 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2 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3 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4 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5 妇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6 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7 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9 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8 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0 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1 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2 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4 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3 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7 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5 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6 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xlsx
附件【附件19 “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xlsx
附件【附件18 “挂号费”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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