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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zsthjj/2026-000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1月21日—2月21日

二、意见反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以邮戳日期为准)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反馈,并注明修改意见提出者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修改意见由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 229249343@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寄至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红河州蒙自市观澜路中段,邮编:6611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方式:请将意见电话告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873-385607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附件【附件1 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附件2关于《红河州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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