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zwhhlyj/2025-0003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10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住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该暂行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649086581@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与平湖路交叉路口,邮编:6611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三)电话方式:请将意见电话告知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0873-30553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特此公告
附件: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说明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民宿(在城镇住宅小区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利用合法权属房屋开办,建筑物最高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住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民族文化与特色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民宿经营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宿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民宿发展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将民宿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民宿促进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乡镇(街道)职权事项依法开展民宿监督管理。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文化和旅游部门:推动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民宿等级评定,指导开展等级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挖掘并整合红河州民族文化资源,融入民宿发展,提升文化内涵。
商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赛事、节庆、民俗、美食等商旅资源,探索开展商文旅融合促消费活动,助推住宿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好民宿行业发展综合监测分析,加强民宿经营主体跟踪培育,督促指导达限市场主体及时纳入统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宿服务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加强民宿经营户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纠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处置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费投诉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协办)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提供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法对民宿的治安管理及相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卫生许可证核发,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民宿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民宿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落实相关用地支持政策,依法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指导做好民宿建设用地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保障民宿用地合法合规,尤其在山区和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加强管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指导和推动民宿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统筹指导民宿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工作,依法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监督管理,推动历史建筑依法活化利用发展民宿,在红河州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做好民宿建设与保护的平衡。
交通部门:优先考虑对通往“旅游项目”所在地交通欠发达状况的道路修缮和改造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源,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民宿,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数据部门:负责民宿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管理民宿相关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强化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其他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林草、统计、政务、税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引导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维护民宿经营者与住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七条 选址要求
(一)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性质,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红河州多山地,选址需严格评估地质条件。
(二)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等自然公园的生态保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各类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风景名胜区,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等作为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并依法审批。
(四)民宿及配套设施不得设置在工业建筑以及工业用地性质附属的集体住宿建筑内部,住宿、餐饮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
(五)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建筑要求
(一)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等),禁止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开设民宿。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在生态敏感区域,应严格把控污染治理标准。
(三)新建、改(扩)建的民宿必须按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用于经营。
(四)改(扩)建的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五)利用自建房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需经有资质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报告。
第九条 证照办理
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民宿服务(行业代码:H6130)”。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 消防管理
(一)民宿应当向消防部门备案并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另行规定。
(二)在城关镇开展经营民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准予行政许可,方可开展经营。
(三)民宿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在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民宿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培训演练、安全疏散指示等内容。
(四)在城关镇以外开展经营民宿的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确定不少于2名微型消防站人员,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并严格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及消防应急物资”。
(五)积极推广使用智慧消防技术,全时段监测消防安全状况。
(六)管理服务人员应通过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鉴定。(州消防支队反馈)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
(一)按规定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经营者应与营业执照经营者相一致,发生变动的应重新申报办理。
(二)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
(三)落实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依法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信息或者监控资料。
(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治安、安全技能培训,完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七)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民宿应当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信誉度等级,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卫生条件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执行。
第十三条 排水管理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民宿应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排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集中式收集、处理、处置设施,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及时处理和转运。
第十四条 用水管理
(一)民宿自备水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税),依法依规取水。
(二)民宿使用自来水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及时到供水部门变更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用水”,并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第十五条 用电管理
民宿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变更用电性质为“商业用电”,落实用电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开办申请流程
民宿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及时向民宿属地县(市)政务服务中心民宿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民宿开办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由县市政务局派专人在民宿综合窗口针对乡镇、街道负责提供咨询、收件及证照发放服务)
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民宿申请后,对申请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确认并提供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七条 核验与发证
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民宿相关申请材料,应及时推送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民宿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核验。
经核验合格的民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发相关证照或出具备案意见,并将相关证照和备案意见及时提交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县(市)政务服务中心民宿综合窗口一次性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经营与变更登记
(一)民宿必须在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商业宣传推广和经营活动。
(二)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停业、注销、转让等事项)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税务登记
民宿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从事民宿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并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从事民宿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信息公示与宣传
民宿应当将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民宿提供的服务信息(含网络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尤其在宣传红河州特色文化体验时要确保内容真实。
第二十一条 价格管理
民宿要加强价格自律,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质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合理制定客房市场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住客登记与信息保护
(一)住客办理入住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查验住客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客相关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二)民宿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住客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数据报送
民宿经营应当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数字化监管,如实填报提供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更新。民宿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及时做好升限纳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责任
民宿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民宿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民宿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转移等措施。
民宿应提供为宾客购买保险的服务(自愿购买)。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民宿应提供整洁、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保证客房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使用。提供的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应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更换和清洗。餐饮服务应确保食品安全,食材新鲜、烹饪卫生,满足住客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管理
民宿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服务态度,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和知识。直接为住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安全知识以及服务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责任
民宿经营者应增强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资源,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制止餐饮浪费,按照“降塑”要求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积极参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维护周边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制
民宿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客的投诉和建议。对于住客的投诉,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若住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部门申诉,民宿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与周边关系协调
民宿经营者应与周边居民、单位保持良好关系,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或社区管理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避免产生噪音、油烟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参加地方、社区公益事业,共同营造和谐的经营环境。
第三十条 文化传承与展示
民宿结合红河州的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等特色,在建筑风格、室内装饰、服务内容等方面融入文化元素;开发文创产品,带动地方特产销售;向宾客展示当地独特的文化魅力,促进文化传承与交流。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应对
遇重大节假日、旅游旺季、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民宿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接待服务、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住客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行业交流与合作
鼓励民宿经营者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分享经营经验、推广特色产品、联合开展营销活动等,共同提升红河州民宿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行业监管
第三十四条 联合执法检查
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信用管理
建立民宿信用管理体系,对民宿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信用良好的民宿给予表彰和政策支持,对信用不良的民宿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五章 发展促进
第三十七条 政策扶持与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评为等级民宿和上升规纳统的可纳入扶持范围)的民宿给予资金扶持、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对在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环境保护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民宿,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教育培训
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民宿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民宿行业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九条 规划引导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县市可因地制宜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保障措施等内容,引导民宿向规范化、集聚化、优质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四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民宿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和乡村改造,完善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系统,加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通信、电网、消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升级,为民宿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等级评定与奖励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对取得甲级、乙级和丙级的民宿,可以给予奖励。建立民宿等级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民宿,应当按照规定取消或者降低等级。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等选择范围。
第四十二条 金融与保险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支持民宿发展。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十三条 人才培训
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培育民宿管家等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四十四条 品牌与经营模式
鼓励本地区民宿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探索建立服务平台公司,为民宿开办经营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特色区域发展
鼓励、支持在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区域,建设特色民宿集群,发展多元化旅居产品业态。
第四十六条 闲置资源利用
鼓励、引导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闲置民居的产权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积极发展特色民宿。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民宿。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责任追究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负责解释(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31日。
附件2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大理民宿产业的蓬勃发展,其在促进地方经济、丰富旅游体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民宿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民宿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推动民宿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红河州拥有独特的自然风光、丰富的民族文化和优越的地理位置,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近年来,红河州民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旅游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也出现了一些诸如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红河州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特开展《红河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于2025年2月27日开始起草,起草小组深入研究了大理民宿发展经验以及其他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对红河州民宿行业现状进行了全面调研,走访多地民宿经营者、游客及相关行业协会,收集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充分结合红河州旅游资源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民俗特点以及管理实际需求,拟定初稿。
初稿完成后,于2025年3月3日至5日广泛征求了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旅游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37条。经过起草小组反复研讨、分析,对合理可行的19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对办法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办法于2025年3月11日提交党组会研究讨论,党组会充分审议后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要求。起草小组根据党组会意见,再次对办法进行优化,最终形成的初稿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于3月14日完成了评估论证,4月6日前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
三、后续工作
公开征求意见后,我们将对“办法”进行再次修改和完善,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直到“办法”最终得以完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下步的工作,直至公开发布实施,届时将为红河州民宿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推动红河州民宿产业朝着高质量方向稳步迈进,助力红河州旅游经济持续繁荣发展。
附件3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编制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对民宿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确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民宿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从而推动民宿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我州实际情况,起草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本办法共七章五十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民宿(在城镇住宅小区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利用合法权属房屋开办,建筑物最高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住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民族文化与特色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三)《办法》条文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6项条款,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民宿的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分工和行业组织引导。
第二章“开办要求”共13项条款,详细规定了旅游民宿的选址及建筑标准,并对旅游民宿的经营许可、消防、治安、卫生、排水、用水、用电管理、开办申请流程、核验与发证、经营与变更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三章“经营规范”共14项条款,主要包括民宿信息公示与宣传、价格管理、住客登记与信息保护、数据报送、安全责任、服务质量要求、从业人员管理、环境保护责任、投诉处理机制、与周边关系协调、文化传承与展示、特殊情况应对、行业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具体的要求。
第四章“行业监管”共3项条款,主要是联合执法检查、信用管理和监督举报。
第五章“发展促进”共10项条款,主要包括民宿政策扶持与奖励、教育培训、民宿的规划引导、基础设施建设、等级评定与奖励、金融与保险支持、人才培训、品牌与经营模式、特色区域发展、闲置资源利用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项条款,主要包括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和解释权。
第七章“附则”共1项条款,对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