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调查征集
- 索引号: hhzlyhcyj/2025-000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草局关于《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2月26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红河州林草局保护地与湿地管理科。
附件1: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编制说明
电子邮箱:hhzrbh@163.com
联系电话:0873-3732352 邮政编码:661199
通信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天竺路与红河大道交叉口(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办公楼保护地与湿地管理科)
红河州林草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一
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般湿地,是指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除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外,在生态系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以及生态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经过认定并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的湿地。
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类型,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附录D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州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指标
第五条 一般湿地范围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在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生态功能、环境功能;
(二)完整性:连片分布,同时兼顾周边具有重要水文联系或功能作用的区域;
(三)可行性:有利于湿地保护管理,并适应周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第六条 一般湿地认定根据湿地的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功能重要性、代表性,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以外,管理边界清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湿地面积满足指标(一),且符合其他指标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湿地:
(一)一般湿地范围原则在6公顷(含)以上,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面积原则在4公顷(含)以上;
(二)某一生物地理单元内典型湿地类型的代表,或者在某一生物地理单元范围内稀有的自然湿地类型;
(三)分布有某一生物地理单元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特有性的生物群落;
(四)该湿地范围内自然分布的珍稀濒危物种或重点保护物种或云南特有种≧1种;
(五)定期栖息于该湿地的水鸟数量≧500只;
(六)土著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或者洄游通道;或者鸟类迁徙、越冬、停歇、繁殖地;
(七)江河源头区或重要水源地或蓄滞洪区或重要支流等生态功能突出的湿地;
(八)具有水文功能或生态景观功能的湿地;或者具有供给、调节、支持等多种显著生态功能的湿地;
(九)分布有自然或近自然状态泥炭层的湿地。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
第七条 一般湿地认定原则上采用申报制。申报材料如下:
(一)一般湿地申报表;
(二)一般湿地名录;
(三)一般湿地矢量数据(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八条 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拟认定的一般湿地申报材料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逐级向州、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一般湿地认定,由双方(或多方)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审核确定申报材料,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边界范围矢量数据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章 名录管理
第九条 一般湿地采用以下方式命名:
湿地所在地涉及一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县(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
湿地所在地涉及多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州(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
第十条 一般湿地名录应该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椭球计算)、湿地权属、保护方式、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一般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湿地名称、保护方式、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或因县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确需占用等导致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类型及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一般湿地信息更新申请,按原申报程序报审变更。
第十二条 一般湿地晋级为国家(国际)或省级重要湿地的,不再列入一般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发布的一般湿地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一般湿地的,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审查,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撤销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
(二)一般湿地撤销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湿地生态状况变化情况及原因,变化后无法恢复的理由;公示情况;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十四条 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一般湿地认定、信息变更、晋升及撤销等情况,适时发布更新后的一般湿地名录。
第十五条 经认定并发布的一般湿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位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一并遵照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和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前已经认定的一般湿地,因资源调查分类统计口径变化导致湿地类型和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进行信息更新。不再符合本规定认定标准的,可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责任主体同意后,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不再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向州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如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申报表
附件2: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名录
附件1
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申报表
湿地名称 | 需符合《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中一般湿地命名方式。示例:蒙自市长桥海一般湿地。 | ||
行政区域 | 指湿地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域名称。示例:蒙自市。 | ||
地理坐标 | 指一般湿地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以度分秒的形式表示,度、分取整数,秒保留2位小数。示例:0°0′0.00″E~0°0′0.00″E;0°0′0.00″N~0°0′0.00″N。 | ||
分布范围 | 根据行政区界、地名、水位线、交通线路等,对一般湿地的范围和四至界线进行准确、简要的文字描述,并描述包含的具体湿地类型图斑及图斑数量。示例:东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西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南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北至XX村委会XX村XX地名。河流水面图斑X块、内陆滩涂图斑X块。 | ||
湿地类型及面积(公顷) | ①森林沼泽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②灌丛沼泽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③沼泽草地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④其他沼泽地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⑤内陆滩涂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⑥河流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⑦湖泊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⑧水库水面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⑨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 | (保留两位小数) | ||
⑩沟渠 | (保留两位小数) | ||
合计 | (保留两位小数) | ||
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边界和面积,需注明数据年份及数据来源。 | |||
保护方式 | 已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填写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不属上述情况的,填无。示例: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云南蒙自长桥海国家湿地公园。 | ||
湿地权属 | 指湿地所有权情况,分别列出国有、集体所有湿地面积。示例:国有XX公顷或XX村集体XX公顷。 | ||
符合的认定指标 | 符合第六条(二)至(九)中哪条认定指标。示例:某一生物地理单元内典型湿地类型的代表,或者在某一生物地理单位范围内稀有的自然湿地类型。 | ||
一般湿地界线图 | 1.界线图须标注一般湿地的分布范围并有地物标志与分布范围一致,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湿地类型及面积、坐标。空间地理参考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度分带。2.界线图用A4纸彩色单面印制。同时提交shp格式矢量数据。(图可附后) | ||
责任主体及申报意见 | 土地权属所有者意见: 年 月 日 | 管理主体意见: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红河州XX县(市)一般湿地名录
编号 | 湿地名称 | 地理坐标 | 分布范围 | 湿地类型 | 湿地面积 | 保护方式 | 责任主体 | 湿地权属 | 保护管理机构 |
XX县(市)2024-001号 | XX县(市)XX一般湿地 | ||||||||
附件二
《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编制说明
一、《规定》起草背景及过程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湿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州(市)林业局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结合辖区内湿地资源特点,参照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牵头制定一般湿地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导各县(市)按程序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工作”。2017年,红河州制定印发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持续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及湿地资源年度监测工作。截至目前,红河州共公布一般湿地516处,认定面积19069.89公顷。
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湿地法》对湿地进行了全新的释义: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并提出了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的要求。2017年制定的《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中关于一般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长、具有生态服务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区域,认定标准制定较粗放,认定范围与国土“三调”地类界线不一致,名录发布和管理规定不够具体,不适应《湿地法》关于一般湿地保护管理的要求。
为抓好《湿地法》关于“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红河州湿地保护分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护红河州湿地资源,按照省林草局要求,州林草局参考《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昆明市一般湿地认定标准》《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等资料,于2024年6月着手起草《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2024年8月6日,州林草局致函征求13个县市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意见建议,对《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修改完善;2024年10月16日,组织召开《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专家论证会,形成《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审查。2024年12月6日召开州林草局党组会议,研究并通过《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送审稿)》。
二、《规定》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规定》共五章1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认定原则和指标、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名录管理、附则,与《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总体框架基本一致。
(二)主要内容说明
1. 关于标题。2024年8月9日省林草局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参照省级规定拟确定标题为“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2. 关于结构。《规定》分为总则、认定原则和指标、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名录管理、附则共五章18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对红河州一般湿地作了释义,明确一般湿地范围内湿地类型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附录D相关规定,明确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州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指标:共2条(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必要性、完整性、可行性三条认定原则和一般湿地认定的9条指标。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名录发布:共2条(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一般湿地申报的材料及申报和名录发布程序。一般湿地申报材料包括:一般湿地申报表、一般湿地名录、一般湿地矢量数据。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拟认定的一般湿地申报材料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逐级向州、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一般湿地认定,由双方(或多方)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审核确定申报材料,报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州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名录管理:共7条(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一般湿地命名方式、名录内容,并对一般湿地名录的管理作了具体要求。湿地所在地涉及一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县(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湿地所在地涉及多个县(市)的,命名方式为:州(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一般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椭球计算)、湿地权属、保护方式、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内容。一般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发布的一般湿地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在《湿地法》施行和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前已经认定的一般湿地,因资源调查分类统计口径变化导致湿地类型和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进行信息更新。不再符合本规定认定标准的,可由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责任主体同意后,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不再列入一般湿地名录。
第五章 附则:共2条(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附件申报表格和《规定》正式出台后,《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1号)将同时废止。